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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规章的尺度

———基于田永案的分析(一)

   期次:第909期   作者:●法学院2015级 杨靖欣   查看:35   

  一、案件事实及争议1996年2月,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考试时,因被监考老师发现其随身携带作弊用纸条而被责令停止考试。学校按照《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的相关规定,认定田永夹带纸条的行为系作弊,对其按退学处理。但此后田永继续以在校学生身份参加完全部课程教学,并以全部合格的成绩完成了高校教学计划,并通过了毕业论文答辩,达到了高校毕业生的相关要求。1998年6月,北京科技大学以田永不具有本校学籍为理由,拒绝向其颁发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田永对此不服,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学校拒绝向其颁发学位证书与毕业证书的行为违法。最终法院以学校规章惩罚过度而判田永胜诉。
  本文主要讨论的争议问题:作弊开除是否惩处过重、有违国家法律法规?是否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权利?
  二、高校处罚权的界限(一)《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对高校处罚权的授权1、相应法律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和《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都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的权利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高等学校设立的学术委员会享有职权:“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2、其他法源《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并在第五十四条详尽处罚权:“(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二)具体高校规章举例目前多数高校规范中学校与学生双方大多权利失衡。如:
  1、侵犯学生受教育权北京科技大学在其《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中规定:“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西南某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中规定:“品行恶劣,道德败坏,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和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动辄开除学籍,实则是限制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2、侵犯学生财产权安徽工业大学《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规定》规定:“集体宿舍中严禁留宿异性,违者处5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校纪处分”、“禁止拉板车开‘小火车’,违者处50元以下罚款。”××大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附则》中规定:“践踏草坪、损坏花木者处以10元至50元罚款;在学校建筑物的墙壁和桌椅等设施上乱写乱画者,处以10元罚款。”这一方面是对学生财产权的侵犯,另一方面,作为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法律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经过政府或财政机关审批。”
  3、侵犯学生平等权福建的厦门工商旅游学校规定要求新生:“男生发长不得超过6毫米”、甚至“报到时不合格,不允许注册”。浙江医科大学在管理规则中规定:“不招收吸烟学生”。这是对长发、抽烟学生的平等权的侵犯。
  4、侵犯学生获得学位权华中理科大学在校规中规定:“从今年秋季起,所有新入学的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都要参加学校举行的汉语水平达标测试,且毕业前未取得达标证书者,不授予学位。”江西某高校规定本校本科生:“至毕业前一个学期,如果没有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必须通过学习统一组织的校内学位英语统一考试(简称“校内英语四级”),才能授予学士学位。”该条款虽然有助于提高理工科学生的人文素养,但实际上是非法剥夺了学生的平等获得学位权。
  (三)校规与法律对比分析综合来看,目前很多高校规章对学生造成侵权,多是源于校园章程与上位法的冲突和高校的越权立法。
  1、与上位法冲突如北京科技大学在其《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中规定:“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予以开除学籍处理。该《紧急通知》明显扩大处理范围,“代替考试、组织作弊和使用通信设备作弊”并不包括携带纸条等轻微作弊行为,故此《紧急通知》有违《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在甘露诉暨南大学开除学籍一案中,该生因在课程论文考试中抄袭,根据《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被开除学籍。《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暨南大学的上述规定系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制定,因此不能违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应条文的立法本意。但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项分别列举了因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可以开除学生学籍的情形,并对相应的违纪情节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五项所称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系指高等学校学生在毕业论文、学位论文或者公开发表的学术文章、著作,以及所承担科研课题的研究成果中,存在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情形。所谓“情节严重”,系指剽窃、抄袭行为具有非法使用他人研究成果数量多、在全部成果中所占的地位重要、比例大,手段恶劣,或者社会影响大、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该《细则》中“视情节轻重”立法模糊,该校在适用于甘露一案中时将其视为情节严重,可见是该校对该规定第五项理解有误,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规定引用有误,可视为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立法冲突。
  又如华南农业大学学生陈某上诉学校因自己未通过英语四级考试不予颁发学位证。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因而华南农业大学的规定有违《教育法》。(本文系“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主题有奖征文活动一等奖作品,指导教师:李松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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