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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在何种意义上有助于部门法学?

   期次:第940期   作者:●法学院 雷磊   查看:53   





编者按:近日,由学校教师发展中心主办的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发展论坛启动仪式暨第一期论坛在昌平校区举行。青年教师发展论坛是教师发展中心支持的青年教师发展项目之一,旨在通过论坛的形式,搭建不同学科的青年教师学术交流的平台,促进相互沟通和学术进步。第一期论坛的主题为“法理学在何种意义上有助于部门法学?”,由雷磊教授主讲。本栏目整理了第一期论坛的主讲内容,供大家学习。
  法理学在何种程度上有助于部门法学?这个问题放大一些就是:法理学有什么用?从某种意义上说,提出这个问题本身就反映了这个学科的危机意识。这与法理学目前所处的内忧外患的境地有关。外患指的是法理学学科先导地位的丧失。内忧则表现在法理学内部学派林立、进路繁多、纷争不休。现在的法理学存在至少八种思潮或研究路向,这些派别的研究者相互之间认同不足,甚至除了“法理学者”这一共同的称呼外,几乎没有共同之处。
  综合德国传统、Nawiasky以及当代德国学者Jestaedt的三种划分,可以明晰法理学和部门法学的定位。一般说来,部门法学知识的主体是教义学,而我们通常说的法理学则包含法哲学和法理论这两个部分。虽然今天关于法哲学和法理论间的关系仍有争议,但我们可以将它们作为平行的两个分支来划定各自的范围:法理论相当于德国传统中所讲的一般法学说,法哲学要解决的问题则是哲学三大问题在法学的投影———概念论(法是什么)、认识论(如何认识法,法律知识如何可能,法学方法论是其中的主体部分)、价值论(什么样的法是公正的)。
  如何理解“有用”?其一,不同于思维经济原则;其二,也不等同于唯一正解;最后,我们把法哲学有用的场合界定为疑难案件。疑难案件恰恰是检验法哲学(也是部门法学)的重要场合。当然,聚焦疑难案件并不代表法哲学在其他场合(简单案件)中的缺席。以下我们就聚焦于疑难案件的场合,来看看法哲学对于部门法教义学的助益。澄清了概念上的问题,接下来进入具体的讨论。
  一、关于法概念论的问题法哲学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法是什么?什么样的法是有效的法?这两个问题能够合一,因为通常我们谈论法是什么的时候,已经预设效力了。有学者将之界定为包含效力的法概念。典型案件有“告密者案”和“柏林墙射手案”。这两个案件的核心是,如何判断一个法律规范是否有效。反映在法哲学上的问题就是:法的效力标准是否要容纳道德判断?
  法哲学上有一组经典的对立:自然法学和法律实证主义。实证主义者会承认纳粹和东德的法律的效力,而自然法学者则予以否认。这直接导致了相关违法阻却事由是否成立,以及犯罪嫌疑人能否被定罪的问题。两者间交锋的典型代表是哈特和富勒的论争,往遥远了说,其实是哈特和拉德布鲁赫的分歧。拉德布鲁赫认为,如果当某部实在法违背正义达到不能容忍的地步,它就会丧失效力(极端的恶法不是法)。哈特对此提出挑战,认为道德不能作为认定法律效力的一个标准,恶法同样是法,自然法学者是在隐蔽地溯及既往地追究他人的刑事责任。但哈特的论证中隐藏了一个致命的缺陷,那就是:为什么没有尽到道德义务要用法律(刑法)来进行处罚(也即是承担法律责任)?这里就涉及到了概念论背后的另一层次问题,即法概念与法律推理(司法裁判)的关系。如果法概念决定不了最终的裁判结果,司法裁判依然摆脱不了道德考量,那么这只能证明,要么法律推理与道德推理之间(而非法律与道德之间)无法分割,要么法律推理原本就是道德推理的一部分。这就涉及到对法律推理(司法裁判)之性质的理解了。
  如果说“依法裁判”是法律推理的共识性条件,而自然法学认为的“法”已然包含道德要求,所以“依法裁判”和“依道德裁判”在这里已经合二为一地由法概念解决的话,那么对于实证主义就不是这样了。它还得额外证明:尽管X是法,但X由于违背道德准则所以没有道德拘束力,而法律推理不仅要解决法律拘束力还要解决道德拘束力的问题。问题变得更复杂。可以看到,法概念论及其背后的思考可能影响案件的处理后果,或至少会影响论证和说理。
  二、关于法学方法论的问题如果要谈作为法哲学一部分的法学方法论对于部门法学的作用,一个核心问题在于,是否存在部门法方法论之上的共同方法论。对于法律适用之性质的理解,则存在着法的发现与法的证立的区分。前者认为法学对于法律适用过程研究的是法官作出裁判的真实过程,它关注在法官裁判中究竟哪些要素结构在影响法官的判决。与这个不同,法的论证认为法律适用的重点在于裁判的理由和论据,而不在于真实过程。体现在法律适用的基本模式上,这造成了法律适用究竟是以涵摄模式还是以等置模式为核心的争论。涵摄模式认为法律适用的起点是规范,文义可以成为解释和续造的分界线;等置模式则认为法律适用的起点是案件,解释和续造的界限不是清晰的。典型案件是“盐酸案”和“放狗伤人案”,盐酸和狗是否为法条中规定的“武器”?对法律适用模式的理解会直接影响法律思维的基本样态,会影响具体案件的处理。
  方法论的高级层面就是元方法,它是方法的方法,涉及司法哲学,也就是对于司法裁判性质之理解。一个典型的讨论就是,司法要追求的是依法裁判(服从民主制定权威,法的安定性)还是个案公正(追求正义,实质公正),是规则导向的还是后果导向的。对目标重心的不同选择会对案件的处理产生较大影响。司法哲学的背后至少涉及三方面的问题:一是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关系问题,依法裁判意味着法官放弃自己在个案中的判断而去尊重立法者(立法明文),而个案正义则支持法官可以运用司法权为制定法创制例外,是消极司法和积极司法的观念博弈。二是对法治的理解问题,是追求实质法治还是形式法治。三是涉及法律人对自身职业的理解问题,法官是做一个盲目的服从者,还是如黑克所说”一个有思考的服从者”?
  三、关于法伦理学的问题法伦理学的核心问题是什么样的法是正当的。法理学界对于这方面讨论不足,未来可能是重要的知识增长点。这部分有几个法理学上经典的虚构案例,如洞穴奇案、电车难题。这些讨论的背后是其实涉及伦理学的问题,即行为的正当性问题,尤其是在极端环境下的行为的伦理评价问题。
  伦理学具有三个层次:应用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元伦理学。应用伦理学是在具体的情景中的行为的对错,比如安乐死,律师为顾客的利益说谎。规范伦理学关注行为对错的一般性标准,即什么是好的、坏的。主要阵营有后果论和义务论。后果论认为行为对错的标准在于后果,义务论则认为一个行为的正确性只取决于它是否符合某个可普遍化的道德法则。最后,是元伦理学的问题,涉及伦理学基本概念能否成立的问题,如最基本的———道德判断是否可能的问题,我们有没有可能就好坏作出判断。可知论认为可以,不可知论则持反对观点。只有在可知论的前提下,才有规范伦理学的问题。
  通过以上剖析,可以得出两条基本结论:第一,法哲学的作用是间接的而不是直接的,它通过部门法教义学影响实践。我们需要整合法理学和部门法教义学,此之谓“法哲学与部门法的一体化命题”。如果做个比喻,法理学是一条眉毛(参考相声《五官争功》)。有了眉毛,一张脸才是人脸。同样的,有了法理学,各个部门法分支才能合在一起成为法学。法理学是整个法学的粘合剂。第二,法哲学旨在于复杂化而非简化论证。它的要旨不是思维经济式的,而是提醒我们某些问题要比看上去的更为复杂,要去揭示深层的分歧。通过法哲学,我们能够发现实践背后的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法理学要打通哲学和法学,此之谓“法理学与哲学的一体化命题”。而在疑难案件的场合,这种双重一体化是重要的,也是必要的。
  最后,可以用德沃金的话作为结尾:“法理学是司法裁判的总论,任何法律判决的沉默序言。”法理学不出场,是因为平时不需要它出场;而一旦它出场,正是它重要性的显现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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