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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法教科书的理论架构与实务资料

    摘要:在开始编写《中国公司法》这本书之前以及编写过程中,我一直追问自己的问题是:当前已有许多版本的公司法教科书了,为什么还要新编一本?这本书应该有哪些独到之处?如何以更清晰简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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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教科书的理论架构与实务资料

   期次:第943期   作者:■民商经济法学院 王军   查看:45   






  在开始编写《中国公司法》这本书之前以及编写过程中,我一直追问自己的问题是:当前已有许多版本的公司法教科书了,为什么还要新编一本?这本书应该有哪些独到之处?如何以更清晰简洁、更有效的方式帮助读者认识我们本国的公司法以及围绕公司法的各种实践?
  一、为什么应当编写新的公司法教科书?
  简单地说,原有的公司法教科书多数是信息陈述型的,是讲解式教学的产物,无法满足启发式或探讨式教学的需要。原有绝大多数教科书也缺乏对实践及其问题的足够关注和回应。读者看到的更多的是“法条上的公司法”“外国的公司法”,而不是“真实世界的公司法”“中国的公司法”。不可否认,不少教科书都有自己的一些特色和优点。本书也是力求在前人积累的基础上有所推进。公司法在2005年11月修订后,有几本教材对体例、内容等方面做了革新,有一些有益的探索。但似乎还没有一本集中了比较多的优点,既有清晰简洁的理论架构,又紧贴实践,同时能够满足启发式教学的需要。原有公司法教科书中的常见缺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基本概念、基础理论上缺乏批判性思考。
  例如,关于公司的定义,通常表述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但是,什么是“社团法人”?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理论基础是什么?中国法律并无“社团法人”概念,以之定义公司,对人们理解公司有何意义?“营利目的”是不是公司必不可少的特征?再如,股东“有限责任”的概念。公司法第3条所谓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究竟什么意思?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是什么意思?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的表述是如何产生的?其他的例子还有很多,比如公司的“人合性”和“资合性”,股东权利的分类(固有权和非固有权,自益权和共益权等),“资本三原则”“法人格否认”“人格混同”等。越是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值得推敲的问题越多,含糊、笼统、粗枝大叶的表述就越多。对这些基础概念和理论,许多教科书基本上人云亦云,缺乏深入探讨。
  (二)套路、套话过多,对基本原理缺少足够的说明,尤其缺少财务视角的分析。
  很多教材,遵循如下套路:每一章节基本上都是从概念、定义、性质、特征到构成要件、与相似概念的区别和联系以及法律后果。这种写作风格的目的固然是想从多个角度说明一个概念或者一项规范。但是,不是所有的概念和规范都能够或者有必要套入这个模式。非要给一些概念和规范下定义、描述特征等,不仅讲不清楚,反而会产生许多误导。同时也浪费了教材的篇幅。
  再比如,不少教材用较多篇幅解说公司法或者某一制度的“原则”“性质”等,如: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公司法属于公法、私法抑或兼而有之?公司法属于组织法、行为法抑或兼而有之?但这些抽象的表述对于理解和适用公司法究竟有何助益?是不是构建知识体系必不可少的环节?教科书是不是必须阐释这方面的看法?这是值得反思的。
  很多教科书对公司法的基本原理缺少必要的说明。其他学科(如经济学、金融学)对公司和公司法的研究成果,在很多教科书中也缺少介绍。尤其是,缺少从财务角度对公司法基本制度和规范的解读。例如,对“注册资本”概念以及相关的“股本”“实收资本”“所有者权益”等概念,进而“资本认缴制”、股东的出资责任、公司利润分配、资本维持规则等,如果不从财务角度分析,是说不清楚的。
  (三)以讲解为主,缺乏实例,缺少启发思考和探讨问题的材料。
  公司法的原理和规范远离学生的日常生活经验。公司法教学如果不能通过实例还原真实世界的公司实践,不仅会使教学脱离实际,甚至连最基本的激发学习兴趣都做不到。例如,公司设立是怎样一个过程?股东如何完成出资财产的缴纳?董事如何选举,高管如何任命?董事会、股东会如何开会、表决、作出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资产收购如何操作?这些内容如果通过实例就很好说明。将规则放置于具体的情景中,也比较好理解。否则法律规范就是抽象的、难以理解的教条。
  原有教科书中比较常见的是虚构或简写一些案例,主要作用是举例说明而不是以案例进行探讨式教学。因此,读者只能看到干巴巴的叙述、高度概括的判决要点,判决的推理和事实基础常常是省略的。读者无法通过案例进行深入的探讨,提出新的问题、新的思路和解决方案,甚至难以产生阅读兴趣。不仅如此,原有教科书的举例又通常是诉讼案例,缺少非诉讼的事例。这就容易导致学生习惯于从法官作判决的角度思考,而缺少从当事人角度或者预防纠纷的角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而事实上,与公司法有关的法律实践主要是非诉讼事务。
  (四)不少教科书缺少文献资料的来源引证,信息无从核实,无法帮助学生拓展阅读。另外,通常也缺少案例和关键词索引。
  克服上述缺陷和问题,需要一个知识积累和再生产的过程。例如,对一些基础概念和理论的研究、正本清源,不是一两个人,也不是一两年的时间能够完成的。需要法学教育工作者、研究者、实务工作者对我国当前的公司法实践有较多的研究,并不断积累起来。需要教师和学生的共同努力。而且,这个过程将是持续的,因为不断会有新的现象、新的问题出现。本书是朝着这个方向的一次尝试和探索。
  二、如何处理教科书中长期存在的概念?
  知识体系离不开概念和术语。要么继受已有的术语,要么更新老术语的含义,要么创造新的术语。概念和术语是用来描述实际情况和思想观念的,应该实事求是,以实际检验概念和术语的有效性。而不是相反的,用概念切割现实。
  对原有概念和术语,首先是要查知其来路,澄清其含义和原理;其次,重新评估它们在表述现象、解释和适用规范上,是造成了误导、混乱,还是简化了原理、降低了法律解释和适用的成本?再次,是不是没有这些概念和术语就无法清楚表达,是不是就难以有效适用法律规范?最后,通过真实案例和事例的探究、追问,测试和反思概念的有效性,或者对已有的理论提出质疑。
  例如“资本三原则”。首先应搞清楚:我国公司法中的“资本”是指什么?是不是都是指“注册资本”?依据我国公司法,应当如何表述“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股本)、股东权益各是什么关系?进而,相关的出资、股份发行、利润分配、减资等法律规范是如何构建的,原理是什么?与注册资本是什么关系?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是指“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是指什么?公司法自1994年实行以来,“出资”的含义是如何变化的?
  其次,所谓的“法定资本”(legal,capital)究竟是什么?在欧盟公司法指令及其成员国和美国各是什么含义?“法定资本制”又是什么?“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各是什么意思?从何而来的概念?很多教材都说:注册资本是公司的“责任财产”,是公司履行债务的“担保”。不少法院(包括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中也出现相同或类似表述,并以之作为裁判理由。但是,这些命题的真实含义是什么?法律上能否成立?这是值得认真研究的。教科书不应该无视这些问题,或者只是重复一些含义不明的表述。可以通过案例的探讨提出这些问题,在具体的情景中讨论这些命题的合理性。即使暂时没有确定的答案,也应该提出问题激发读者的思考。
  再如“人合公司”和“人合性”的概念。理论上和审判实践中,常有“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以及“人合性”、“资合性”这类表述。但这些表述的含义并不清楚,在审判实践中也有误用和滥用现象。
  对于以讹传讹,引起误导的术语,应该果断抛弃,不予使用。
  三、如何处理内容架构和编写体例?
  (一)如何处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两套规范?
  尽管在章节安排上,我国公司法对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作出分别规范。但是,两类公司的规范存在许多共同或相似的内容。例如:出资规则、设立的基本流程、公司组织机构、组织机构的职权和运作规范、董监高的义务和责任、公司决议制度、股东诉讼规范、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规则等。归根结底,我国公司法中的有限公司个性不强,与股份公司的规范区别不够明显。这是1994年公司法仿照日、台股份公司从严构建有限公司规范的结果。
  因此,教科书将两种公司的规范分别论述的话,就会有不少重复的内容,增加了篇幅。本书采取了合一方式,章节结构上不区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只是鉴于股份公司的股份发行和交易、有限公司的股权移转规范比较特殊,故以独立章节加以讨论。这样做的另一个好处是,在同一主题下,读者可以比较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在具体规则上的差异。例如,在“公司内部治理”一章中,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规则是依次讲述的,有时进行必要的比较,案例也是涉及两种公司的都有。
  (二)如何处理原理和规范说明与案例、材料的关系?
  本书不是传统的“案例教程”。传统“案例教程”的特征是,按公司法法条章节顺序编排案例,随后附上编者对案例的长短不一的点评。本书的每一章节都有对本章主题的原理说明,对相关公司法规范的分析和解释。这些说明和分析以清楚、简要为原则,不求面面俱到。本书的案例或者穿插于原理说明和规范解说之中,或者放在系统说明之后。案例和事例的作用不是举例说明,而只要是通过它们展示法律适用的具体过程,揭示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或者在实例中检验和挑战既有的理论观点。案例或者事例之后,有作者的“评析和问题”。在这一部分,作者夹述夹议,提出事实或法律上的问题,延伸理论观点,比较同类判决的异同,探讨法律解释或者理论问题。
  总之,本书力求将实例和讲述紧密结合起来:通过讲述部分提供基本的理论框架和解释思路,通过案例和事例鼓励并引导读者运用规范、解释规范、批判性地反思规范。(待续)(本文原载于《中国政法大学教育文选》第22辑以及王军副教授个人微信公众号“公司法研学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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