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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和发展

   期次:第949期   作者:●刑事司法学院 汪海燕   查看:56   


  近日,由学校教师发展中心主办的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发展论坛第二期在昌平校区举行。青年教师发展论坛是教师发展中心支持的青年教师发展项目之一,旨在通过论坛的形式,搭建不同学科的青年教师学术交流的平台,促进相互沟通和学术进步。第二期论坛的主题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和发展”,是主讲人汪海燕近期关注的重点内容。本栏目整理了第二期论坛的主讲内容,供大家学习。
  近期出台了“两院三部”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规定,大家的期待值很高。应当说,此《规定》相对于以前解释,有很大的进步。如果以“审判中心”为视角,其进步主要表现为:
  第一,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强化审判程序对审前程序的制约。按照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原有的规定排除范围狭窄和相关规定语焉不详导致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较少,无法通过审判程序有效规制审前程序尤其是非法取证等行为。此次《规定》将“威胁”“非法拘禁”和“重复性供述”纳入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将有效实现审判权对追诉权的规制,即《规定》要求,将“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做出的供述”作为非法证据排除;“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仅在讯问主体发生变更并告知法律后果后仍自愿供述的作为例外。
  第二,详细规定庭前会议程序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程序与效力,为实现庭审实质化、高效化夯实了基础。《规定》不仅细化了庭前会议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而且明确了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初步审查的效力以及与庭审的衔接,即第25条的规定,辩护方在庭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法院可以核实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撤回有关证据,撤回的证据,没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审中出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撤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撤回申请后,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不得再次对有关证据提出排除申请。毋庸置疑,明确赋予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初步处理的效力,可以有效避免相关诉讼主体对庭前会议解决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在庭审过程中再次提出,推动实现庭审实质化、高效化。
  第三,增强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可操作性。主要表现为:其一,要求非法证据的排除要以庭审为中心,对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是否合法未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要求在庭审中审查;其二,坚持先行当庭调查原则。其三,要求当庭决定是否排除。应当说,这些规定能够有效切断非法证据对法官及裁判的影响,对真正实现庭审实质化起到重要作用,这无疑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大进步。
  第四,强化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被追诉人辩护权的保障。《规定》专章规定了辩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相关问题,如将法律援助制度扩大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法律援助律师可以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辩护律师享有阅卷权;规定对辩护人向法院、检察院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只要经审查与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联系的就应当调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辩护权的加强,不仅可以有效规范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活动,遏制刑讯逼供,而且使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受胁迫,对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实认罪认罚发挥重要作用。
  此次新出台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标志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走向成熟,体现了我国越来越重视保障人权和实现司法公正。当然,《规则》中有的规定如何把握还有待进一步解释,也有待接受司法实践的检验。至少有以下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或探讨:(1)排除的范围。关于非法取得的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和勘验检查,《规定》没有涉及;关于以引诱、欺骗的方式取得的证据效力没有规定,尤其是合法侦查策略与二者之间的关系,需要法律或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于“刑讯逼供”、“威胁”的解释本身是否合理也需要进一步研究;重复性供述的例外规定也需要接受实践的进一步检验;(2)审前阶段,尤其是侦查阶段的侦查机关自行进行的非法证据排除,其本质是侦查阶段证据审查,还是典型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如果审前非法证据排除之后,侦查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能否再自行取证?如果非法证据排除后,根据其线索获取的证据是否排除?(3)辩护律师调查讯问时的录音录像和犯罪嫌疑人体检记录,需要不需要向检察院、法院申请,并经其准许?(4)如何防止非法证据对庭审法官造成先入为主的有罪印象?庭前会议的主持法官与庭审法官有无必要分离?等等。我相信,随着我国法治的推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定越来越完善,并会在人权保障和法治建设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接2018年3月6日541期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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