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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传统土地制度的当代价值

    摘要:中国传统土地制度的当代价值 编者按:2018年,我们迎来了《土地管理法》的第四次修改,此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官方解读“新土地法”有许多亮点:删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对农村土地征收制度进行多方面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特别是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更受保护。然而学者们认为“新土地法”中仍有部分问题尚未解决,例如土地使用权有效期限需明确界定,征地问题还得弥合农民心理落差,规范国家土地收益转变为政府收入等。熊金武老师对土地方面的问题关注已久,他在本文中对中国传统土地制度的当代价值进行了分析,从经济史的角度对土地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思考。  中国历史悠长深厚,研究历史能够为我们正确看待当下提供知识背景。古代中国是农业社会,土地则是农业社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可以说,中国古代的历史就是土地的历史。  中国古代的土地史、土地市场史充满了古人的智慧。这对未来的土地制度构建有很大的启发。我们的改革开放经历了近四十年不平凡的历程。改革开放以解放思想为先决条件,而回溯历史又为解放思想提供条件。近来的土地制度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代表,而建国伊始的土地制度则呈现出一种独特的安排。  当我们眼光继续回溯,土地的制度安排则呈现出纷繁复杂之景。中国传统土地是公有还是私有?有人认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所以古代的土地是公有的。也有人认为,地主剥削农民,所以古代土地是私人所有。在分配方面,董仲舒云:“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  哪些因素导致土地集中?是市场吗?在市场交易模式方面,只有买卖、出租、抵押吗?古代的土地市场主体有地主、佃农、自耕农和雇农。但人真的可以被简单地标签化吗?以上的观念形成我们当今改革的前见。如果决策者认为土地市场必然导致“贫者无立锥之地”,这种看法就会影响土地立法对市场的态度。好好反思历史,才能真正解放思想,为当下的改革提供助力。  麦迪森在《世界经济千年史》中估计,1820年的中国用世界7%左右的耕地,承载了世界总人口的36.6%,世界GDP的33%。为什么传统中国社会能够承载那么多的人口?奥秘就在于发展较为充分的土地市场。  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土地制度安排是井田制。商鞅变法“除井田,民得买卖土地”,此时政府开始允许土地流转。后来出现了一系列田制安排,如限田论、王莽王田制、晋代占田制、唐代的均田制等。宋代开始不立田制。政府对土地分配不做很多安排,由市场配置土地。此时,土地所有制开始多元化,如国有、王有、家族所有、寺庙所有、公益组织所有(学田、义田)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本意是指君王掌握辽阔的土地,后来主要是宣示主权,而非君王享有土地收益。土地产权层次也出现了多元化。  值得注意的是一种独特的他物权———永佃权。古人用“田底权”和“田面权”用来描述永佃制。这两个权利不仅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而且其中的田面权可以转让,实现了使用权的物权化。孟子说“有恒产者有恒心”。永佃制能够提供产权稳定明晰的土地产品,对市场的发展很有益处,并进一步降低了地权占有的基尼系数。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即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归农户、经营权可流转。这种安排就和永佃制有相通之处。  另外,契约精神在多元化的土地产权体系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契约可以保障产权和产权交易,能够避免暴力权力的破坏。家人“赠地立契约”是地权交易规则的突出事例。如山东汶上县“父母赠与亲女田地,比立卖约与其婿或外孙”。民间尊重契约,官府亦然。出现纠纷,州县官员通常严格按契约来仲裁与执行。契约精神甚至能够纵贯阴阳,亡者取得阴间土地也要立契约。  多元化的土地产权体系支撑了多样化的地权交易形式。秦汉至隋唐,土地交易形式就是使用权租佃和所有权买卖,加上后来的抵。宋代以后,出现了介乎租佃和买卖之间的典。明清时期,出现了押租和活卖。清代还出现了土地股权交易。这就形成了“胎借-租佃-押租-典-抵当-活卖-绝卖”的次第分明的土地流转与交易的手段和渠道。  胎借是以不动产的文书(如地契、房契)为担保并以土地收益来支付利息来借款。如果胎借融资金额不够,还可以租佃。现代社会的租赁通常要求先付租金。而传统的租佃制一般只要求后付地租。这实际上是对佃农劳动与经营及其收益的变现,使之能够释放其经营能力。但后付租金使田主承担风险,因而其租金会高一些。租佃可以说是土地与劳动力的结合形式。押租是对佃农的一种筛选。能够交付押租的,是有财力和能力的佃农,通常是种田能手。由此,土地向种田能手配置,稀缺资源的利用率得到提升。  典也是一种地权交易形式。地权所有者出让约定期限的物权获得贷款,以土地经营权与全部收益支付资本利息;但出典人保留最终所有权或自物权,在政府产权登记中不发生交割过户;期满之后,备原价赎回土地。当事人可以转典。另外,典的周期可以很长,有的人在四代之后才回赎。由于回赎权的存在,典可获得的融资比抵押少一些。抵押在现代制度中多有体现,不必赘述。古代的卖有多种形式。有些土地买卖前前后后要采取“卖-加-绝-叹”等多种形式。  从胎借到绝卖,当事人让渡的权利增多,所获利益也相应增大。由此形成了包容性的土地制度安排。农民和地主都可以利用这套交易体系灵活配置自己的资金和生产资料。农民有钱,可以购买土地,不仅可以使其保值,也可以获得可观的地租收入,可以租佃、押租、典、抵押、活卖、绝卖等融资。  遇到田主缺钱的场合(田主缺钱花的例子很多),其可能的应急办法之一,就是提高向佃农收取的押金,同时则须给佃农增付押息。押息渐高,渐与田租持平,最后田主就可能卖掉这块土地,使得佃户、田主的身份互换,如此“循环往复”。租地的农民也不一定没有钱,更不等于“贫下中农”,反而可能是一个“佃富农”或“佃中农”。这样就实现了勤劳致富和社会向上的流动。  自耕农、佃农、雇农的界限也变得不那么清晰。一个自耕农可能由于需要资金而转为佃农。这种包容性的土地制度安排下,土地流转较为顺畅,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缺乏劳动力的有地家庭可以将土地租出,实现劳动力和土地的结合。最好的资本和土地在以上的土地制度安排下也得以结合。永佃制的出现使得人们愿意投资土地。  改革开放以来,当农民需要频繁地续签合同以保证享有农村土地承包权时,没有人会愿意投资农村土地。我们还可以做很多金融制度安排。比如养老金融,谁养老,谁能够继承老人的土地。  划分清楚的产权、多元化的土地产权体系、多样化的地权交易形式以及对契约精神的尊重共同构造了中国古代的土地交易体系。在这种体系下,一个勤劳的人总能取得一块土地,分享其收益。相比于同时期西欧的农奴制度和北美奴隶庄园制度等形式,中国农民无疑更加自由,或者作为雇农选择为合适的地主打工,或者作为佃农选择向合适的地主租地,或者作为自耕农独立经营。  即使作为流民,农民也有相应的迁徙自由,可以通过闯关东、走西口、下南洋等方式选择适合自己的一份生计。这种土地交易体系使当时的中国用很少的土地养活了极多的人口并创造了占世界三分之一的GDP。  我们的土地确权就是从古代的正经界而来,旨在保证土地产权稳定。房产证和不动产证则源自古代的地契,是对土地契约精神的尊重。现在的三权分置改革则有古代田底权和田面权的影子,旨在使土地产权多元化。土地抵押改革则意在健全土地交易形式,与之前的典、活卖有相通之处。当土地市场化到来,相信我们会重拾古代的智慧,并推陈出新。中国的未来必然是空前的。

  • 以全球视野推动治理变革

    摘要:以全球视野推动治理变革   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深入发展,国与国之间相互依存更加紧密。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习近平主席指出,我们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不断改革完善全球治理体系,推动各国携手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  全球治理是时代产物,是对人类面临的共同威胁和挑战的积极回应。面对全球性问题和挑战,没有哪个国家能够独自应对或独善其身,各国只有团结协作,深化和平合作、平等相待、开放包容、共赢共享的伙伴关系,才能实现持久和平与发展。中国倡导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反对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力促各国合作共赢;反对文明冲突论、文明优越论,促进文明交流互鉴。这些主张和行动顺应世界发展大势,反映各国人民心声。事实证明,处理当代国际事务要有全球视野、全球观念,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推动全球治理变革,拓宽各国参与全球治理的渠道,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创新治理理念。全球治理的目标不是像西方一些人所理解的那样,只是为了实现本国利益最大化,而是要合作共赢,实现人类共同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治理目标的调整本质上是治理理念的调整。如果把全球治理仅仅视为实现某个国家利益最大化的手段,仅仅以单个国家的狭隘视角与要求对全球治理进行功利性选择,只讲获利不讲付出,那就背离了全球治理的宗旨。要真正建立伙伴关系,推动全球治理变革,就要创新治理理念。应顺应人类文明发展大势,树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凝聚团结互信的强大力量,筑牢和平安全的共同基础,打造共同发展繁荣的强劲引擎,拉紧人文交流合作的共同纽带,共同拓展国际合作的伙伴网络。  调整治理规则。既有的全球治理规则已滞后于世界相互依存的现实,不适应全球治理迅速发展和全球问题大量增加的实际需要。比如,以金砖国家为代表的广大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快速发展,国际影响不断增强,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既有的全球治理规则没有及时反映这种变化,在制度设计上也没有充分体现互利共赢。再如,当代国际社会的安全问题正从传统安全领域扩展到非传统安全领域。解决传统安全问题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其关注的中心议题是降低和消除国家之间的战争或其他安全威胁。如今,环境污染、气候变化、国际恐怖主义等非传统安全威胁大量涌现,它们是整个人类面对的共同威胁,安全主体已从国家转向人类共同体。因此,解决安全问题的机制与规则也面临调整。各国相互依存加深要求注重治理的整体性,从双边、局部、区域治理走向建立健全全球治理机制。  强调共同参与。全球治理议题覆盖全球,涉及全人类共同利益,理应是多元主体广泛参与、平等对话、积极尽责的过程与活动。全球治理的参与主体主要是国家,同时还应积极发挥国际组织、企业社团、公民个人等多元主体的作用,把各方面的力量统筹起来、形成合力,建立平等协商机制,通过平等对话实现共同治理。中国坚持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支持联合国发挥积极作用,支持扩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同时,中国将继续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建设新型国际关系,与世界各国人民携手迈向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  (本文首发于《人民日报》2018年06月28日第7版)

  • 发现文物的“制度”之美

    摘要:发现文物的“制度”之美   文物:古代制度文明的建构者法制文物是古代法律制度的见证和记录。中国古代有过什么样的法律制度,就会留下什么样的法制文物。从物的角度追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生成演变,既形象生动,也充盈着新知、新趣。  以文物来构建中国传统法制文明,一个关键性的前提是对法制文物的“理性”和“感性”界定。从理性的角度看,古代刑具、法典、契纸之类是显而易见的法制文物,而更大量的隐性法制文物,则需要理性加感性的慧眼,以及丰富的现场观感。当我们亲临新发现的考古遗址或置身国宝荟萃的博物馆,环顾琳琅玉器、庄严礼器、凌厉兵器,不禁会思考它们与法制的关联,同时也会追问,“礼源于祭祀,刑始于兵”的中国古代法制起源路径能够通过文物展现吗?中华法系的“德主刑辅”“礼刑合一”等特色,是否会物化为器物?中国厚重的古代文化遗存遗物,到底能揭示怎样的法制演变格局?  带着这些疑问,我们认真审视、拍摄博物馆中的每一件文物,辨别、梳理它们与法制的关联。这一工作已持续了整整20年。  在思考和追问下,博物馆中常见的礼器、兵器、印章、钱币、度量衡器等都不再是一个个孤立的存在。在我们眼中,每一件法制文物的诞生和辗转流传,都有明显的目的性,也都肩负一定的使命。它们或是制度的化身,或是制度实施的载体。因为它们的存世,古代法制文明的发展脉络与结构框架,得以建构、复原。是故,专业、感性、整体的视角,有助于我们对法制文物的真切把握和深入理解,同时也有助于我们认识到,古代中国的制度文明具有系统性,法律制度与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制度相融共生、荣辱与共。早在西周初年,周公“制礼作乐”的制度设计即不单纯限于礼乐,所谓“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礼记·乐记》)。礼、乐、刑、政,在制度建设和国家治理中,缺一不可;西周的青铜礼器,体现了同样的特征。从这个角度看,每一件器物,都是一个“小制度”,无数个礼器文物,便可以构建、总括出“大制度”的内涵。  公器:古代法制的形象工程制度往往依托于常用器物而存在。通过博物馆中展陈的文物,数百上千年前的制度文明,触手可及。“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礼乐征伐自天子出”是早期王朝立国的政治理念。与之相应,“礼源于祭祀,刑始于兵”是中国法制起源发展的重要路径。博物馆中丰富的礼器、兵器收藏,足以建构出中国古代法制文明初始发展的谱序。那些或威武或神秘的斧钺,无论是新石器时代流行的玉斧、玉钺,还是夏商遗址出土的各式青铜钺,都不是功能单一的兵器,而是兼具了刑具和威仪的礼兵器。  春秋战国时,周王室权力衰微,群雄并立,各国的制度竞争在钱币、度量衡等重要领域率先展开。战国齐量器“子禾子釜”原置于关卡,对守关的官吏行为作出明确规范。铭文记载了该釜容量大小的参照标准,并警告:如关人舞弊,加大或减少其量,均当制止。如关人不从命,则论其事之轻重,施以相当刑罚。其铭文的意义,正如邱光明所言:“度量衡一旦从殿堂走向民间,也就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制性。”  作为国家形象工程的法制文物,往往是国之“公器”。“公器”指通行并具有规范社会作用的器物,如度量衡器、货币、契约。《慎子·威德》言:“蓍龟,所以立公识也;权衡,所以立公正也;书契,所以立公信也;度量,所以立公审也;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凡立公,所以弃私也。”战国秦汉流行的在标准度量衡器上铭刻法令诏书的做法,尤能反映“公器”在国家治理和建立新的社会秩序中的能动作用。  而堪当古代“国家形象工程”及法制象征的,不仅仅是铭刻有帝王诏书的标准度量衡,传说中的禹铸九鼎、郑国铸刑书、秦传国玉玺等,亦可担此重任,只是它们不如商鞅量、王莽嘉量那般幸运传世,也无缘成为博物馆的“镇馆之宝”。  图片:展示别样的法制发展史“左图右史”是古人为学治学的基本途径。在古代法制研究中,文物、图像同样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积累厚重,但由于知识、观念的隔膜,今人对传统法律文化颇感生疏。以直观、生动的法制文物和图像阐释古代法制文明的发展演变,适足以弥补文字枯燥、知识隔膜的缺憾。同时,法制文物和图像亦有自身的传承脉络,其所传达的信息,有些是文字史料难以替代的。  借助“左图右史”的传统形式,我们力求在体系、内容上有所创新,以展示一部别样的法制文明发展史。本书以月为主题单元,12个月的排列顺序及欲传达的理念是:一月“权之威”、二月“衡之用”,通过“谨权量,审法度”的代表性文物,分析度量衡制度中蕴涵的公平与秩序理念、“嘉量”所承载的帝国法制理想等。三月“玺之政”、四月“印之信”,揭示印章在古代政权及官僚制度建构中的作用,以及权力信用如何生成、演变。五月“符之验”,通过符牌等文物窥视古代军事、经济和行政管理制度的侧面。六月“位之尊”,以权杖、鸠杖、盟书、铁券、封册等文物展现传统社会尊老尊贵等“特权”制度的发展。七月“镂之金石”,梳理青铜礼乐文明与法制的紧密关联及其深广影响;八月“书于简帛”,检视文书行政在秦汉帝国秩序构建中的作用;九月“纸本文献”,传达契约观念、官文公凭等在社会的应用;十月“典籍传播”,揭示唐代律令制度的完善,以及礼刑书籍的广布、影响;十一月“经济命脉”,在梳理货币起源和发展的基础上展示其与法制的关联;十二月“经典流传”,辨析法制文明中的礼刑关系,以及传说中的独角兽———獬豸形象的演化路径。每个月的法制文物主题具有相对独立性,然这种条块性的分布,并不影响我们对法制文明的整体观感。以日为单位,法制文物图片在365日的年代分布情况如下:史前4、夏1、商7、西周28、春秋12、战国29、秦21、汉66、三国两晋南北朝20、隋唐五代45、宋23、辽金西夏20、元28、明30、清31,其中不乏一日展示2张图片及一图中有数件文物的情况,总计涉及法制文物近五百件。虽然这并非中国法制文物的全貌,但足以展现四千余年古代法制发展的阶段性和总体性特征。  解读:激活沉睡的法制文物西周是中华法制文明的奠基时期,青铜器及铭刻见证并参与了礼乐文明与法制文明的融合。战国群雄争霸,各国在钱币、度量衡器、虎符、权杖等的设计制作上,各自为政,制度竞争此起彼伏。秦汉是中华法制文明的生长期。秦汉在文字、度量衡、钱币铸造上实现了有效统一,并以法制严密、权力制衡、行政效率见长。唐宋时期,律令典章已趋完备,影响及于西部边疆和周边国家。宋金元的法制文物深入民众和日常,法制与社会生活、经济管理、社会治理的关系日益紧密。明清时期的法制文物则见证了国家管理的常规化,中华法制文明影响之深广,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  当然,本书中的近五百件文物远非古代法制文物的全貌。在主题文物图片的选择上,因顾及年代、区域分布的均衡性,还有大量精美图片未能“派上用场”;也因本书容量有限,数量丰富的古代赋税、科举文物,明清的官私文书和法律典籍,古代石刻法制文物、近代法制文物、根据地法制文物等,均暂且搁置,留待后续。  在对每一主题图片进行选择时,我们也经常面临是以内容为重还是以图片为上的两难。20年的拍摄经历,展现文物之美是我们的执着追求。而法制文物相较于其他文物,更具有朴素、庄严、凝重之美。  法制文物的存世,具有偶然性。我们有幸见到的,不过是沧海一粟。我们无缘见到春秋战国变法时“铸刑书”“铸刑鼎”所留下的文物,但我们却在度量衡器上,在印章、符牌、钱币上,在金石、简牍、砖瓦陶土上,发现了人们忽视的法制印迹。这些体系化的法制文物,其实际效用和法制意义,其实并不亚于失传的“刑书”“刑鼎”。  是故,每一件传世和出土的法制文物,都值得珍稀呵护。无论是陶土烧造还是青铜铭刻,无论是残篇断简还是完好如初,它们没有高低贵贱之别,都是古代文明的见证者、传承者。而激活这些沉睡中的文物,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  一件文物是否具有鲜明的法制意义,还在于如何准确解读。参与图片说明撰写的二十余位师生,在钩沉资料时,付出了辛勤努力,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让法制文物“活起来”的后续工作,将比目前所呈现的更加完美。  古代法制文明的影响因子延及当代。读懂古代方能了解当下,把握未来。从传统中寻求智慧和力量,是我们不懈的追求。(本文为李雪梅编著《法韵中华·古代篇》之编后记)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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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全球视野推动治理变革

   期次:第973期   作者:●全球化与全球问题研究所 蔡拓   查看:45   


  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深入发展,国与国之间相互依存更加紧密。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习近平主席指出,我们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不断改革完善全球治理体系,推动各国携手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
  全球治理是时代产物,是对人类面临的共同威胁和挑战的积极回应。面对全球性问题和挑战,没有哪个国家能够独自应对或独善其身,各国只有团结协作,深化和平合作、平等相待、开放包容、共赢共享的伙伴关系,才能实现持久和平与发展。中国倡导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反对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力促各国合作共赢;反对文明冲突论、文明优越论,促进文明交流互鉴。这些主张和行动顺应世界发展大势,反映各国人民心声。事实证明,处理当代国际事务要有全球视野、全球观念,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推动全球治理变革,拓宽各国参与全球治理的渠道,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创新治理理念。全球治理的目标不是像西方一些人所理解的那样,只是为了实现本国利益最大化,而是要合作共赢,实现人类共同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治理目标的调整本质上是治理理念的调整。如果把全球治理仅仅视为实现某个国家利益最大化的手段,仅仅以单个国家的狭隘视角与要求对全球治理进行功利性选择,只讲获利不讲付出,那就背离了全球治理的宗旨。要真正建立伙伴关系,推动全球治理变革,就要创新治理理念。应顺应人类文明发展大势,树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凝聚团结互信的强大力量,筑牢和平安全的共同基础,打造共同发展繁荣的强劲引擎,拉紧人文交流合作的共同纽带,共同拓展国际合作的伙伴网络。
  调整治理规则。既有的全球治理规则已滞后于世界相互依存的现实,不适应全球治理迅速发展和全球问题大量增加的实际需要。比如,以金砖国家为代表的广大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快速发展,国际影响不断增强,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既有的全球治理规则没有及时反映这种变化,在制度设计上也没有充分体现互利共赢。再如,当代国际社会的安全问题正从传统安全领域扩展到非传统安全领域。解决传统安全问题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其关注的中心议题是降低和消除国家之间的战争或其他安全威胁。如今,环境污染、气候变化、国际恐怖主义等非传统安全威胁大量涌现,它们是整个人类面对的共同威胁,安全主体已从国家转向人类共同体。因此,解决安全问题的机制与规则也面临调整。各国相互依存加深要求注重治理的整体性,从双边、局部、区域治理走向建立健全全球治理机制。
  强调共同参与。全球治理议题覆盖全球,涉及全人类共同利益,理应是多元主体广泛参与、平等对话、积极尽责的过程与活动。全球治理的参与主体主要是国家,同时还应积极发挥国际组织、企业社团、公民个人等多元主体的作用,把各方面的力量统筹起来、形成合力,建立平等协商机制,通过平等对话实现共同治理。中国坚持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支持联合国发挥积极作用,支持扩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同时,中国将继续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建设新型国际关系,与世界各国人民携手迈向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
  (本文首发于《人民日报》2018年06月28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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